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限制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等企业和项目;

(二)增设排污口;

(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

(四)法律、法规限制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