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限制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等企业和项目;(二)增设排污口;(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四)法律、法规限制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