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外;

(二)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养殖范围外从事网围、网箱养殖,利用虾窝、地笼网、机械吸螺、底拖网进行捕捞作业;

(三)新建集中式畜禽养殖场;

(四)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等开发项目;

(五)从事水上餐饮经营活动;

(六)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活动。

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依法设置的排污口外,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已经设置的排污口应当限期关闭。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