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太湖流域的港口、码头、船闸应当设置污水污物收集设施和粪便存贮装置。贮运危险物品的港口、码头应当采取防溢、防渗、防漏等安全措施。入湖船舶应当设置污水污物存贮装置、集油或者油水分离装置。运输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不得进入太湖。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船舶污染行为,防止船舶污染水体。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