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内的饭店、疗养院、旅游度假村、集中式畜禽养殖场等,应当建设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对产生的污水进行预处理后接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得直接排入水体。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