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太湖流域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水产资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控制太湖水产养殖规模和范围,保护对水生态有益的水生生物和底栖生物,建设水生态工程,维护水生态平衡。渔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的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控制太湖水产养殖规模和范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