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太湖流域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水产资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控制太湖水产养殖规模和范围,保护对水生态有益的水生生物和底栖生物,建设水生态工程,维护水生态平衡。

渔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的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控制太湖水产养殖规模和范围。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