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太湖流域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水产资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控制太湖水产养殖规模和范围,保护对水生态有益的水生生物和底栖生物,建设水生态工程,维护水生态平衡。

渔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的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控制太湖水产养殖规模和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