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太湖流域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