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太湖流域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工程,推行环境工程监理制度。鼓励、引导建设单位委托环境工程监理单位对其环境工程的设计、施工进行监理。

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为排污单位设计、建设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要求的排污口、排污通道。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