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太湖流域在科学确定区域排污总量、完成削减目标的基础上,通过试点逐步推行区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初始有偿分配和交易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