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对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除按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并按照超过排放标准的倍数计征排污费。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