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太湖流域推行排污单位水污染防治设施社会化运营制度。鼓励、引导排污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对其水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改造、运营、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