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太湖流域重点排污单位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安装与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公布制度。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所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法的事实依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