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太湖流域重点排污单位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安装与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公布制度。

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所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法的事实依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