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各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当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堆放和弃置,不得排入水体;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污泥的收集、贮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