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各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当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堆放和弃置,不得排入水体;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污泥的收集、贮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