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太湖流域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制度。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