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