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故意损坏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