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挪用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基金的,责令立即退回,并对单位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个人占用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