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排放污染物质造成基本农田严重损害的,应当赔偿受损害单位或个人的损失,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