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排放污染物质造成基本农田严重损害的,应当赔偿受损害单位或个人的损失,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