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土壤沙化、盐碱化、地力退化的,责令限期治理,恢复耕种条件,培肥地力,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