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农田的生态环境建设。基本农田的环境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与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基本农田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