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有关基本农田建设的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事业以及其他社会化服务事业,鼓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采用先进技术,推动农业先进技术的应用,提高农业综合经济效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