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质量管理,建立基本农田地力监测网络,定期公布地力变化情况,并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提供施肥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