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应当坚持用地与养地相结合,培肥地力,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