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建立档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