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本农田的建设规划,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农田水利、供电、排灌、道路、林网等基础设施进行建设,能排能灌,沟、渠、田、林、路配套,适应机械化作业,具有较强的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证基本农田持续高产稳产。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