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方针,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