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综合平衡,将有关的污染防治费用纳入政府预算,并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