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治污染以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否则不准投产。严禁以试生产为由排放污染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