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二十七条已废止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油烟、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