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有计划地建设烟尘控制区、环境噪声达标区,健全城市排水管网,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开展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集中供热、燃气等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环境区域综合治理。开发区和工业小区的建设,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污染集中控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