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毒杀、采伐、加工、收购、出售国家和本省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