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条已废止对可以利用工业废水、城市污水、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进行灌溉、施肥、投饵和改土的,应当对有关水体、土壤以及农产品进行定期监测,防止土壤、水体和农产品污染。严格控制向蚕桑生产区域排放含氟气体或者其他有害气体和粉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