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省人民政府申报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监督引起生态环境变化的重大经济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省生态环境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对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