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保护林地资源的义务,对非法征占和破坏林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或者控告。

对保护林地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