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办理林地权属的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管理林地地籍;

(三)负责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

(四)负责林地调查、统计,监测林地消长变化;

(五)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林业行政案件;

(六)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调处林地权属争议。

土地、农业、水利、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