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林地的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依法办理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林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林业“三定”(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以来颁发的有关山林权证书仍然有效。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