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地的征用和占用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山区农民建住宅需要占用集体林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