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山区农民建住宅需要占用集体林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