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地的征用和占用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