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林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权流转变更登记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