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当事人认为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人民政府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