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林地上的林木,不得改变林地及附着物现状。违反的按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理。

林地权属争议依法解决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放林权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