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改变国有林地使用权的,原发证机关所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报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