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改变林地权属的,当事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所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