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或者资格证明;

(三)权属来源证明;

(四)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