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规定,改变延安革命遗址原状,损毁、改建、拆除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延安市文物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恢复原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