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 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在延安革命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危及延安革命遗址安全的,由延安市城市规划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并处以该建筑物、构筑物造价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但最高 不超过五十万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