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拆除、损毁延安革命遗址保护标志说明的,由延安市文物行政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