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拆除、损毁延安革命遗址保护标志说明的,由延安市文物行政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