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延安革命遗址修缮保护经费来源:(一)国家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和中央有关部门划拨的专项修缮保护经费;(二)省、市人民政府列支的延安革命遗址修缮保护专项资金;(三)省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划拨的文物修缮保护专项经费;(四)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资;(五)延安革命遗址保护基金增益部分;(六)延安革命遗址管理、使用单位上交的保护、维修资金。修缮保护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