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延安革命遗址修缮保护经费来源:

(一)国家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和中央有关部门划拨的专项修缮保护经费;

(二)省、市人民政府列支的延安革命遗址修缮保护专项资金;

(三)省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划拨的文物修缮保护专项经费;

(四)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五)延安革命遗址保护基金增益部分;

(六)延安革命遗址管理、使用单位上交的保护、维修资金。

修缮保护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