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延安革命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爆破、开山、掘土、采砂、采石;

(二)改变地形地貌;

(三)擅自占用或者破坏划定保留的绿地、河流水系、道路;

(四)其他对延安革命遗址构成破坏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