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禁止在延安革命遗址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广告、标语牌,悬挂、张贴宣传品。

禁止在延安革命遗址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在文物、墙壁、碑石、橱窗上刻画、涂抹、留名、题字。

禁止在延安革命遗址保护范围内设立集贸市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